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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第二章 奖励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 奖励资金具体可用于以下项目:

  1.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农业源污染防治工程、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农田退水治理工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内源污染去除工程、垃圾处理体系建设、交通源污染治理工程、水生态修复工程等。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包括大型超标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包括规模化养殖场综合防治工程,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程等。

  4.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安排和下达

  第七条 奖励资金分配的原则:

  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国家太湖治理总体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要求和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结合本省实际和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安排落实中央专项奖励资金,重点用于上述所列项目。鼓励将奖励资金集中安排使用,可集中用于太湖流域范围内某一类项目建设,也可集中用于规定流域范围内某个控制单元水污染防治,鼓励重点支持优先控制单元。

  2.推进减排、讲求实效。鉴于中央专项奖励资金的安排与国务院对我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和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相挂钩,中央专项奖励资金重点安排用于已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能在当年底基本建成投产的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工作(已经立项审批)的新开工项目,以切实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和推动作用,及早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奖励资金对工业项目不予支持。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申报项目中如有不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则相应核减申报控制数。

  3.适当平衡、有奖有罚。根据各市县上报的项目和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太湖流域治理项目进展情况、难易程度和各地财力情况,并作适当平衡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同时,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适当奖励;对于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扣减或取消专项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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