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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改制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改制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53号)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改制资金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广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改制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含拆迁征收和企业可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及改制资金。
  (二)市属改制企业按政策取得的各类补贴或调剂资金。
  (三)已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处置(含拆迁征收)收入按规定扣除直付企业部分后转入的资金。
  (四)按规定需要实行财政“双控”管理的资金。
  二、申拨流程
  (一)资金入户
  1、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企业在处置国有资产并取得证明文件时,应执开户申请到市财政局和银行办理“双控”户分户的开户手续,并将处置收入(兼并改制企业将理顺劳动关系总费用)及时缴入该账户。
  2、改制相关资金:按规定缴入“双控”账户。
  (二)使用申报
  企业到市财政局领取、填报《企业“双控”账户资金拨付审批表》,要求表格上的各栏数据完整准确,勾稽关系无误,并提供相关资料及支出凭证,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三)审核审批
  由企业将上述表格和相关资料报市企改办(市兼破办)、市国资委(市行管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再报市政府审批。
  (四)拨付资金
  1、应到职工个人的资金,由企业在银行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后,由市财政“点对点”支付。主要包括拨付人员安置费用中属于发放到职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内退、协保人员生活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再就业扶助金,拆迁补偿收入(拆迁企业)对于个人(住户)补偿的资金等项目。
  2、企业职工社保费用由市财政局直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除上述两项直拨部分外的其他支出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企业指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由市行管办在企业账户上加盖印章,监督其资金使用。
  三、拨付要求
  (一)四项提留费用的审核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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