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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1―2015年规划的通知

  11.强化决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接受本级党委、人大、政协、专门监督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三)加强政府制度规范化建设。
  12.突出政府立法重点。围绕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组织编制政府立法项目库,根据社会关注、实践需要和条件成熟情况合理安排年度立法项目,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前瞻性、指导性和计划性。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坚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创制性立法,增强政府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13.不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意见采纳情况给予说明,特别是对公众意见不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健全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听证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选取一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听证。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政府立法起草机制,有针对性地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模式。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
  14.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和公开发布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实施;所有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公众监督的机制和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15.建立并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全面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机制。规章实施满1年,应开展执行情况检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实施满3年、规范性文件发布满2年,应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调整,以及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的重要依据。落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章每5年、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积极探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智能化清理平台。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机制,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需继续实施的,重新确认公布。
  (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6.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省政府对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建制镇延伸的批复,继续深化和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规范各建制镇(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为。加大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力度,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实现文化市场、资源环境、农业、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新突破。有步骤地在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经济发达镇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17.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认真贯彻《苏州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理、回避等程序,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完善和有效应用机制,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具体工作规范,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开展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工作。积极改进执法方式,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移动执法和行政处罚裁量、文书制作电子化,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坚持教育指导为先,全面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重大行政违法行为查处与责任追究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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