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重庆生态文化协会受理各区、县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遴选命名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择优遴选“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评审结果经市林业局认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两周。
第十一条 重庆生态文化协会对遴选命名的“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授牌和颁发证书,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其生态文化建设事迹,发挥生态文化示范企业在全市企业中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十二条 “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遴选命名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其命名的数量由重庆市生态文化协会研究确定。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重庆生态文化协会对“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实行动态考核。对已获得“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进行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整改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经遴选命名专家组审核,报重庆生态文化协会批准后,取消其“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重庆生态文化协会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 庆 生 态 文 化 协 会
二0一 一 年 五 月
附件4:
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
推荐部门: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制表单位:重庆生态文化协会
二○一一年五月
填表说明
本表用于申报“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表中设计了申报时应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并同时上报其他所要求的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申报书一式二份;通过书面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同时上报重庆生态文化协会。
2.封面页上的推荐部门,是指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3.申报单位,是指申请“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的单位。
4.本表除基本情况外,还应按照《重庆市生态文化示范企业遴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五项遴选条件,即“生态意识较强、低碳循环良好、生态文化丰富、厂区环境优美、示范作用突出”作简要概述。
5.本表用A4纸打印。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
所 在 地
| 区 (县) 乡(镇)
|
员工总数(人)
| | 管理人员(人)
|
|
1
| 女性(人)
| | 人均年收入(元)
|
|
2
| 男性(人)
| |
厂区占地面积(平方米)
| | 大学(含专科)以
上学历员工(人)
| |
1
| 生产区面积(平方米)
| | 员工对创建活动的
知晓率和支持率(%)
| |
2
| 绿地面积(平方米)
| | 工业固体废物
综合利用率(%)
| |
3
| 居住区面积(平方米)
| | 工业污水达标
排放率(%)
| |
4
| 公共休闲场所(人工)
面积(平方米)
| | 企业产品绿色
认证率(%)
| |
申报理由简介(限5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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