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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返还有关企业部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返还有关企业部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外经贸部、财政部2001年第7号令)第二十一条关于“对经营良好且连续三年未动用备用金的企业,从第四年开始,每年将核定备用金的10%返还给企业,最高返还金额不得超过核定备用金金额的50%”的规定,我委将对符合该项规定的企业实行返还10%的备用金。

  请你单位填写好“返还备用金申请函”后,于8月12日前报送给我委外经处,以便统一办理备用金的返还手续。逾期未报送“申请函”的单位,一律留待下一批(2012年)一起办理。

  特此通知。

  报送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2208室

  上海市商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邮编:200336

  联系人:左媛 邵清

  联系电话:52881552、52881556

  (请在信封上注明“返还备用金申请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返还备用金现金申请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我单位最初于 年 月 日向贵委缴纳了 万元现金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后按照《上海市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商外经[2010]72号文)的有关规定,于 年 月 日补充缴纳了 万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现金,合计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现金总额为 万元。

  (1)我自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并缴纳第一笔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至今已满 年。

  (2)按照相关规定,我单位至今一共获得返还劳务合作备用金 万元。

  我单位经营情况良好,未发生过动用备用金的事件,特此申请返还10%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现金。
银行账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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