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激励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超100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超300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5000万元(含)以上,超1000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在达标当年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其中20%用于市及县(市)、区包挂团队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方案经市审批后实施。
(三)鼓励企业新上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项目。项目报批后直接享受“绿卡”政策,对总投资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单体项目,按照项目备案通知书设计规模建成达产、经审计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四)鼓励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企业新建园中园。高新技术企业及新能源、新材料、医药及生物技术、环保、新传感网等新兴产业企业自建园中园(块状经济)可使用企业名称命名,园中园(块状经济)企业建设中及建成后三年内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五)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重点培育企业在并购、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兼并重组后在本市注册经营的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
(六)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帮助出口数额较大的企业出口退税分类等级评定为B级,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出口退税指标需求。
(七)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省级),以及获得中国专利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人才资源。加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技术工人(高级技术职称、博士以上学位或者高级工人技师)的引进、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企业可根据上述人才的住房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每年按照每家企业不超过5套的指标,切块安排,由企业进行分配。
(十)简化经营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重点培育企业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实行“一站式”报批。本市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交流活动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送市外办审批,抄报主管部门备案;市管企业管理人员直接报外办初审后,分别报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市长审批。积极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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