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林造〔201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
为规范我市林木种子档案管理行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我市林木种子档案管理做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林木种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林木种子档案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客观记录,是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解决种子质量纠纷的证据来源。建立林木种子档案是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者自我保护的一种有效措施,也是基本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各区县应充分认识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重要性,把建档工作作为提升林木种子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手段。各区县林业局应配备相对稳定的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加强档案的管理并对生产经营企业建档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明确建档责任,逐步建立完善林木种子档案
区县林业局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林木种子管理档案;生产经营企业负责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按照各自不同的要求,区县林业局种子管理部门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分别建立种子档案。
(一)区县林业局林木种子管理档案应包括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登记表(附件1);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土地证明、资金证明、法人身份证明、技术员证、检验员证等);
3、林木种子标签发放登记表(附件2);
4、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使用存根;
5、种苗管理“五项制度”执行情况相关的文件资料;
6、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建档要求
1、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应包括:
(1)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
(2)种苗“一签两证”(产地检疫证、种子质量合格证、林木种子标签);
(3)林木种子生产情况:
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
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调制情况,各环节技术负责人;
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各种苗木的生长发育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
林木种子检验记录: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
林木种子流向: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4)生产林木良种的应有良种证书复印件;
(5)生产转基因林木种子的,应有基因名称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
(6)生产植物新品种的,应有品种权人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7)以及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8)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填写《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