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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园管理办法

  (四)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踩踏公园设施;
  (五)从事算命、占卜等违法活动;
  (六)翻越围栏、栏杆、绿篱;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者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设备的行为;
  (七)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者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公园绿化的行为;
  (八)捕捉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或者伤害展出动、植物的行为;
  (九)擅自携带或者驾驶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等车辆入园;
  (十)在公园水体内游泳、戏水、洗涤、垂钓等行为;
  (十一)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
  (十二)擅自经营、兜售物品;
  (十三)烧烤、焚烧冥纸、树枝树叶和废弃物;燃放烟花、炮竹、孔明灯等有明火源的物品;
  (十四)在指定区域外进行轮滑等运动;
  (十五)其他损坏公园设施、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公园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公园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公园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类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采取相应措施疏散游人、救护伤员,并及时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做好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安全检修工作,做好园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园游乐设施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
  游乐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登记后方可使用,产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游客安全保障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游乐设施日常维护保养。
  游乐设施实行定期申报检验制度,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游乐设施,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园管理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认真受理游客投诉。
  第三十一条 除老、幼、病、残者的代步轮椅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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