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资产调剂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号)第七条无偿调拨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购置、调剂、无偿调拨、接受捐赠取得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其中对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资产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按规定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并及时将配置资产的有关入库凭证等材料送单位财务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凭证和房屋建筑物竣工决算等资料,按财务制度对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购置资产、超编超标购置资产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