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行业优秀项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行业优秀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局年度审计计划中有明确规定;
(二)有市局处室牵头组织;
(三)有统一的审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有综合汇总的审计、审计调查报告;
(五)有多个区县审计机关或处室参与项目实施。
第七条 行业优秀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计工作按照市局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完成;
(二)审计工作全过程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三)认真执行审计纪律和廉政的有关规定;
(四)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恰当;
(五)审计揭露出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取得较好的审计成效。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行业优秀项目评选:
(一)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的;
(三)原审计结果在政府裁决、审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的;
(四)审计资料未按规定及时整理、立卷的。
第九条 市局组织行业审计的牵头处室之间的优秀项目评选由法规处组织实施,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参与行业审计的优秀项目评选由牵头处室组织实施,送法规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组织行业审计的牵头处室之间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由法规处按《重庆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规定组织考评。
参与行业审计的优秀项目的评选,由牵头处室在制订审计工作方案时确定评比办法,项目实施完毕后组织考评,起草评选方案。
评比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比依据、评比原则、评比范围、评比条件、评比数量、评比结果利用等。评比办法随同审计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查后,连同审计工作方案提交局业务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