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为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和创业创造条件
5.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海外留学人才。省级党政机关招录具有国(境)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才,可按特殊职位公务员招录的有关程序进行。党政机关要拿出一定的涉外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海外留学人才。事业单位通过留学回国服务机构发布的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信息视为公开招聘信息,留学人员报名应聘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规定办理。
6.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对处于国际前沿的战略科学家、技术专家和我省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采取特殊办法,特事特办,重点引进。
7.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海外留学人才的工资报酬和相关待遇,以充分体现其能力、业绩和贡献。事业单位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根据国家政策,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也可以发放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单位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的工资报酬和待遇,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才协商确定。海外留学人才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以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的,经投资各方约定,可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
8.引进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才,如已注销户口的,可凭其最后一次回国时持有的护照、就业单位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在当地的落户手续。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以在我省自由选择落户地点。
9.回国后暂时未就业的海外留学人才、海外自主创业的海外留学人才、工作单位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海外留学人才的人事档案可以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其职称评审、社会保险等事宜可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10.出国前未就业,或出国时办理了辞职、离职等解除公职手续的海外留学人才,到我省非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凭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用人单位接收函、档案保管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省留学回国服务机构办理《河南省留学人员就业报到证》,并凭证办理相关就业、落户手续。
11.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用人单位要按照我省及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提供住房或发给相应的住房补贴。
12.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随迁配偶需要就业的,由引进单位妥善安置。随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可选择在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部门要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我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总分加20分;外国籍子女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报考我省省属院校的,学费按本地学生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