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1〕11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发的《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0〕298号)第八条修改为:“教育培训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健全管理制度,注重教育培训效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退役士兵按期完成培训(学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其他条文不变,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