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核查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11]271号)
各区县农委: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2011年是完成这一工作要求的最后一年。根据农业部要求,市农委定于7月下旬至9月底,就各区县普遍健全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情况进行核查认定。为扎实开展好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核查认定工作,现将《上海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核查认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区县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核查认定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1年8月1日
上海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核查认定工作方案
2011年是完成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要求的最后一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农业部的工作部署,为组织开展好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核查认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核查认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54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农委 [2010]6号)等文件精神,并参照农业部《普遍健全乡镇(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的参考标准》。
二、核查认定内容和标准
重点就以下五个方面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制定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情况;明确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情况;合理设置机构情况;科学核定编制及人员到位情况;理顺管理体制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落实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情况。
具体核查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三、核查认定时间安排
核查认定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区县自查(8月1日-8月20日)。各区县农委对照核查认定“十个有”的标准开展自查,拾遗补缺,进一步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建设,将自查报告和相关报表(附件2、3)于8月25日前报送市农委科技处,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shnj2011@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