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检查本区域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是否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生猪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是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是否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等内容。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自查。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查找涉嫌供应问题生猪的源头养殖厂,并停止对其采购、调入生猪,同时对已购进或屠宰后的生猪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对已销出的生猪产品要认真执行召回制度。
(四)严查屠宰企业与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各种记录。重点检查企业生猪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等制度执行的记录情况,落实各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要求定点屠宰企业规范记录和保存方式,包括生猪来源、进场登记、检疫、检验、抽检结果、肉品销售去向、无害化处理相关手续和结果等,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责任人,保存两年。
(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犯罪。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0〕219号)要求,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联合行动等方式,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对A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安装监控系统,并开展肉品水分含量抽查,严厉查处屠宰注水和病害生猪,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四、职责分工
全市生猪屠宰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继续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公安局、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各负其责,对生猪屠宰、生鲜肉市场等环节开展执法活动,真正形成“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县(市)、吉利区政府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