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中的率先示范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市属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按照主管部门负责原则,以市级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改造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经调研确认具备改造条件的市属公共机构923家。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造工作。
区县属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各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改造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经调研确认具备改造条件的区属公共机构4389家。各区县政府负责制定所辖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造工作。
供热单位是开展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主体,应积极主动配合产权单位开展供热计量装置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使用维护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积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二、工作内容
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应符合《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容发〔2010〕19号)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京政容发〔2010〕115号,以下简称《技术导则》)等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热力入口(或热力站)安装热量表,在室内安装室温调控装置,供热系统安装水力平衡装置和分时分区供热控制装置。改造后的供热计量系统应具备自动抄表、数据采集、缴费计算、设备监控等功能。
三、工作目标
2011年10月31日前,公共机构在建筑入口安装热量表、系统温度调节控制装置的工作全部完成;室内温控阀安装工作原则上应完成50%以上。从2011年至2012年采暖季起,公共机构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2年6月30日前,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