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巩固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卫生厅)
2.全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政府对农牧区医疗制度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60元。积极做好农牧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和孕产妇保险工作。(卫生厅、财政厅)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农牧区医疗制度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在2010年基础上,继续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农牧区医疗制度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农牧区医疗制度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统计局)
(4)以自治区为单位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在总结评估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和地区范围。(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民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行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区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建立健全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合理控制基金结余,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农牧区医疗制度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