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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卫人疾控[2011]10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2011年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

  采用《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标准(2011版)》(详见深卫人发〔2011〕465号)。

  年度评估数据的统计时间段为2010年10月起至2011年9月止。

  二、评估时间

  2011年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分为日常评估、年终评估和满意度评估三个部分。

  (一)日常评估于10月底前完成。

  (二)年终评估于11月进行,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三)医疗机构评估于10月进行。

  (四)满意度评估于9月起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

  三、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包括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评估和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评估。

  (一)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机构。

  (二)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将在各区随机抽取1家公立综合医院进行评估。

  (三)社康中心的具体评估按2011年度社区健康服务整体管理评估的要求进行,不另行组织评估。

  (四)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评估为辖区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社康中心落实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的综合评价。

  四、评估方法

  (一)评估组组成

  1.市级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负责遴选召集专家,组建评估工作组,开展集中培训,统一掌握评估标准。各评估工作组要尽量精简参加评估工作的专家人数,专家应积极、公正地参与评估工作。

  2. 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组成一个评估工作组,由市疾控中心牵头组织;卫生监督部分由市卫生监督局组成一个评估工作组;慢性病防治、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部分组成一个评估工作组,由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牵头组织;医疗机构评估组由市疾控中心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和健康教育机构派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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