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1]110号)
西安市建委、市政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城乡建设规划局,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集中供热办公室,铜川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规划局,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房产管理办公室,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城乡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
“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大力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以下简称“供热计量改造”)。为确保供热计量改造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做好我省供热计量改造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全力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造工作。今年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突出抓好建筑领域节能,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入。完成国家提出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建设系统肩负着重要使命。相关市(区)建设系统各局(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抢抓国家大力推进既有建筑改造的难得机遇,全力推进我省的改造工作。
二、加强工作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真正形成推动改造工作的合力。按照国家总体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必须整体考虑、同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照政府赋予的职责,明确自己的责任,加强协调,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是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组织和实施改造的主要职责。城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外围护节能改造等相关工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并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列为改造的居住小区的改造工作。各市(区)应成立供热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定期开会,研究解决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次召开协调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各方共同遵循,同时报送我厅。
三、新建建筑要严把分户计量关,确保供热系统各项设施符合质量要求。新建建筑施工图设计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所需供热计量器具,必须选择通过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质量合格、运行稳定的产品。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费用,由各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核定,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按供热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将购置及安装费用存入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管理账户,待竣工结算后多退少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邀请供热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的供热计量与温控系统进行验收。供热计量装置由各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供热企业或有关单位统一安装,统一管理,并保证运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