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

  一、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行政检查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违法设定、实施行政检查权。

  四、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检查的结果应当公开。

  五、实施行政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时改正错误,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理。

  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法制部门备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确需有关机关批准的,应当及时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七、行政检查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由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检查活动。

  八、行政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检查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当事人提出行政检查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行政检查人员所在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将回避申请记录登记入卷。回避决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的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参与此次行政检查活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