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应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并将行政检查文书、案卷作为评查的主要内容。
十、各级监察、人事和法制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每年应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并将行政检查行为作为重要监督内容。
十一、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梳理行政检查依据,清理行政检查事项,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权,编制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并将编制的行政检查事项目录,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同时报本级政府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备案。
十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认行政检查主体,明确行政检查人员资格。对实施行政检查权的机构及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清理确认,将确认结果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十三、行政机关要严格控制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活动应经行政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应当明确意见。禁止对同一相对人同一事项或同一问题,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确需检查的须经行政检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于5日内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备案。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填写具有统一编号的行政检查制式文书。
十四、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单位实施的一般性行政检查,由一个行政机关牵头实行联合检查。不同层级相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的行政检查,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进行检查或由上级行政机关组织合并检查。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在本机关的组织下实行综合检查。
十五、行政检查人员从事行政检查活动,应当仪表规范,着装整洁,用语文明规范、表达准确、通俗简洁,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挑衅、恐吓、威胁性语言。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