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市卫生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情况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于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召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诫勉谈话,并将有关结果予以通报。
(十三)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的查处力度。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六、活动步骤
(一)自查自纠(2011年6月1日-8月31日)。医疗机构根据市卫生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工作方案安排,认真排查梳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
(二)督导检查(2011年9月1日-10月31日)。
1.专项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检查。市卫生局也将结合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组织对全市专项督导检查。
2.重点抽查。市卫生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全市部分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抽查。
3.严肃查处。市卫生局、各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质量和安全事件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总结交流。2011年10月3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送市卫生局医政处,市卫生局将适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通报督导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