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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明确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政府采购工作要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以完善管理体制为核心,以健全制度为重点,以电子化采购为手段,以有效监督为保障,努力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深化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现行管理体制。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机制,还未实现管采分离的地区要尽快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离、独立运作。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继续在制度建设、采购预算管理、采购计划审核、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确认、受理投诉案件等方面履行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不得从事和干预具体采购交易活动,逐步形成依法监管的工作规程;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不断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做到操作规范、执行有力,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为切实加强监管,增强监管效果,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采管和采购机构人员,充实工作力量。采购代理机构应逐步与财政部门脱离代管关系,彻底实现管采分离。
  (二)强化预算编制管理,防止采购的随意性。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是政府采购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实现采购效益最大化的根本保证。一是采购人要进一步完整编制、细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上报预算时要做到应编尽编,合理确定并明确采购项目的相关配置和技术要求,对已有采购预算标准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对没有统一标准的,从实际需要出发,科学选取参照因素,从严控制支出标准。二是财政部门要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逐步对多数通用产品建立统一的功能需求配置标准和预算定额控制标准,为细化采购预算提供准确依据和参考;要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预算总额严格审核,从源头上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控制采购的随意性,防止超标采购、奢华采购。三是重视政府采购预算与资产管理有效衔接,加强对采购人资产核查和采购需求的审查,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充分运用资产管理数据库信息,防止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浪费行为发生。四是要对采购金额大、项目专业性强、技术参数复杂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采购前专家审查,防止个别采购人通过不合理采购需求抬高政府采购预算。
  (三)加强采购计划管理,严格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执行的主要依据。一是采购人要准确编制并及时上报采购计划,确保采购金额、数量、品种及相关配置和技术要求与采购预算的一致性,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人要在采购预算额度下达后1个月内编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严禁“先采后报”,对不按期上报的,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取消预算安排并对相关采购人进行通报。二是政府采购要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审核审批,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取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或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三是财政部门对采购计划要实行限期申报、集中审核、分类审批、统一下达的方式,大力推行同类项目合并批量集中采购,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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