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内部制衡机制,规范工作操作流程。健全的内部运行机制是实现采购活动程序化、规范化操作的重要前提。一是采购代理机构要完善内部操作程序,实行采购项目操作流程分段负责制,将项目受理、采购文件编制、开评标活动组织、项目履约管理等置于不同的岗位和部门,须由两人以上办理,形成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晰、岗位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二是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在履约验收环节的内部岗位设置,成立项目验收部或设定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形成采购执行和履约验收双管齐下的工作机制。三是采购人要强化在采购管理中的职能定位,完善系统内部政府采购监管,建立本部门内财务、采购、资产以及项目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系统内部纵向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五)创新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工作。科学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手段,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一是要形成监督合力。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青海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督;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重大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操作执行、项目评审决策、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施全程监督;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的审计监督。二是要强化“第三方”监督。增强采购信息发布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都享有知情权,利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公布投拆、举报电话,加大采购活动以及各种违规行为和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开力度,逐步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媒体、公众的监督;要探索试行政府采购监察员制度,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的监察人员以独立身份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三是要重视和加强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督。采购代理机构要对一般性采购项目按比例抽验,年度抽验率不得低于30%,对重点采购项目要会同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还可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监督,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给予网上“曝光”,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加强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的监督,对重大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相关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四是要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财政部门要健全规范的质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质疑投诉,提高质疑答复或投诉处理决定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科学性,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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