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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在全社会营造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推动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加大力度,重在落实

  各县、市要科学研究把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充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找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切入点,细化具体措施,突出重点,攻克难点,推动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突破。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 “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监察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落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三、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各县、市要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维权合力。劳动保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做好清欠、拖欠工资及查处违法用工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防和协调,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取工作。交通、水利、教育等部门负责解决本系统和其所属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处理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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