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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环发[201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防止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领会《通知》精神

  《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体现。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铅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监管,分类实施整治

  进一步加大对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的执法力度,根据辖区内企业基本情况,分类实施整治。

  (一)依法实施关闭

  对不能满足国家有关规定,且企业无能力实施整治的,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立即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于2011年7月底以前依法完成有关关闭程序。

  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其关键生产设备必须全部拆除,危险废物必须得到有效处置,并及时完善相应的法律文件,同时要督促供电部门落实断电措施,督促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防止其死灰复燃。

  (二)督促企业分类实施整治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在建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已投入生产的,立即停止生产。对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现有企业,限于2011年6月底前进行停产整治。

  对不能依法落实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限于2011年6月底前进行停产整治;对未确定防护距离或防护距离不能满足《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89)的企业,限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环境风险评估,科学确定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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