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以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监督管理。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地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并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