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11〕02号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