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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监督人员的组成;
  (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
  (四)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 抽查、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应有重点地选择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可能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
  第十四条 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应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情况等。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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