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当地政府同意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授权委托书;
(三)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12人;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5人。其中年新开工监督面积在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专业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
(四)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其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五)具备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有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800平方米;其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具有能够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和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网络通讯等设备;
(七)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除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执法类别为“建筑业管理”或“建设行政”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批准同意延缓退休的监督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二)监督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情况;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四)所监督区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情况。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聘请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未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