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房发〔2011〕13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房屋登记管理机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要求和今年有关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实行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是《
房屋登记办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建房〔2009〕61号通知明确规定,从事房屋登记审核的人员要通过培训考核或确认,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从2012年起,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调离房屋登记审核岗位。因此,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参加培训考核。
二、参加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有关要求
(一)组织实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实行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考核题库和合格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培训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确定考核标准,审定考核题库,核发合格证书。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和实施考核工作。
(二)报考条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在岗人员,取得房地产及法律、规划、建筑、土地管理、测绘、经济等房地产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后,从事房地产管理、登记、交易工作满3年的;或取得其它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后,从事房地产管理登记、交易工作满4年的,可申请参加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
(三)考核内容。培训考核包括房地产登记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两个科目,均为上机闭卷考试,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每科考试时间为90分钟。
(四)培训教材。培训考核教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组织专家编写,包括《房地产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相关知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问题解答》、《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法律法规汇编》。
三、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