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教〔2011〕72号)
各设区市市委宣传部、财政局,财政直管县县委宣传部、财政局,省直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管重点文化企业:
现将《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09]21号)、《
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
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2005]7号)、《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冀财[2006]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能够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预留省财政,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打造精品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引导资金由河北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资金管理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任主任,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主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人员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相关处(室)处级干部组成。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项目资料收集、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