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11〕66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档案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要会同本级档案局根据《办法》规定的补助费使用范围和内容,认真审核,统筹考虑,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报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中央补助费申请报告、《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附1)、《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转报汇总表》(附3)及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情况总结(含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各两份。
二、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在收到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后,应于15日内办理拨付,不得截留挪用。
三、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组织项目实施。实施周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通过本级档案局和财政局,向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分别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省国家档案馆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总结报告)。
四、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将适时对全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情况、中央补助费使用情况及各设区市、直管县经费投入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对地方资金投入力度大、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进展快、质量高以及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效果好的地区,将在下一年度筛选申报中央补助项目中予以优先支持。
五、各设区市、直管县要尽快制定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规划,认真落实“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的要求,全面做好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
附件: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