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商贸领域人员密集经营场所排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市、县(区)的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逐个进行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和依法关闭。严防踩踏和火灾等恶性事故发生,确保商贸领域安全稳定。
(三)加强对食品安全进行排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存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大排查,重点排查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人是否有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卫生安全要求进行操作,是否建立健全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五项制度”,同时要对屠宰加工企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四)加强对加油站安全排查。要切实做好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责任,要根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令2006第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加油站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排查,确保加油站安全工作无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四、进一步加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
(一)加强整改督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整改工作的督查,对查出安全隐患的企业,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建立跟踪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要层层挂牌督办,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异地搬迁的绝不拖延,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商贸领域的安全和稳定。
(三)加强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法制教育,筑牢安全生产思想防线。一要加强对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要加强督促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通过培训教育,引导商贸企业和广大员工增强做好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三要结合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特点,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积极营造商贸领域安全生产氛围。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将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县级商务部门和商贸企业,紧密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作出全面安排部署,并于2011年8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排查情况(含电子版)报自治区商务厅。我厅将在国庆节前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县商贸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排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