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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8.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政府提出立法意向,提高立法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政府立法项目在审查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传媒,充分利用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届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扩大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适当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切实增强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政府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府立法协调,坚决克服政府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要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评估制度,选取一些关系经济社会重大发展的政府立法项目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发现制度设计有缺陷、执行难到位、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9.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8号)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

  10.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畅通规范性文件异议申请渠道,认真听取其他机关、公民、法人和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健全并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制度。

  11.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改、废”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不协调以及过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推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每隔5年对规章清理一次,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四、坚持完善科学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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