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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9〕16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冀函[2009]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从2009年9月1日起,各单位对提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其税款所属期包括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税款。对2009年9月1日至发文之日期间已办理即征即退手续的,也要按本通知第3条规定重新审核。对经稽查有问题的要追缴已退税款。
  对2009年9月1日至发文之日期间已办理即征即退手续的,也要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重新审核。对经稽查有问题的要追缴已退税款。
  2、省局下发增值税税负率指标的异常标准如无对应行业的,参照市局下发的税负标准。
  3、根据政策要求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批程序和留存资料。审核中要先按照总局、省局的确定的方法、标准值进行测算,退税审核资料中必须包括测算过程,测算结果正常的才能办理退税,异常的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结论无问题的办理退税,并将评估报告与退税审批资料一并留存;纳税评估有问题的移交稽查局检查,经稽查检查无问题的办理退税,并将稽查报告与退税审批资料一并留存;稽查检查有问题的不能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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