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坚持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要进行决策风险评估。
二是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建立完善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定期清理等制度,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三是按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查、上报备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三、围绕转型跨越发展,加强政府立法工作
一是政府立法要着眼于“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积极推进转型跨越发展,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相一致,注重研究国家法律体系形成基础上政府立法工作规律和特点,从本市实际出发,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科学合理制订政府立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是政府立法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急用先立,严格立法程序,坚持立、改、废并重,增强政府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注重特色性、实施性、针对性、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三是坚决防止和克服通过立法扩大部门利益,以法争权争利的现象,充分体现政府立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人民群众的意志,确保政府立法取得预期实施效果。
四、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一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
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在抓好经常性执法检查、指导、监督的同时,年内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对一些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解决影响和危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严格违法执法责任追究,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是继续推行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探索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巩固行政执法责任制效果。
三是严格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尽快组织完成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换发工作,凡未经资格审查并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一律不予发放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