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财企〔2011〕1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0〕36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0〕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补贴(奖励、贴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落后产能是指技术水平(装备、工艺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生产能力。目前,主要是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重点是钢铁、水泥、有色金属、铁合金、焦炭、电石、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电力、煤炭等行业的落后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