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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对标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资金奖励:
  1、经申报被认定为百项国内行业标杆指标、百项工艺或技术创新项目、百项国内或省内行业领军产品、百个对标创新班组(岗位)的;
  2、对标行动年度考核评比中成绩优秀的县(市)区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直部门、对标工作先进个人。
  三、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争创国(省)内行业标杆企业申报表》: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开展对标行动的方案、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
  5、企业对标行动取得显著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
  四、申报认定和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1、基层申报。每年5、10 月底前,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信局和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筛选推荐。县(市)区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企业在提高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完善生产工艺、节能减排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保障措施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对审查合格的材料,会同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报市工信局和财政局。
  3、市工信部门预审。市工信局根据基层工信和财政部门的推荐意见,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结果与财政部门沟通后,提出初选名单。
  4、专家评审。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技术、管理、对标等方面的专家,对纳入初选名单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审核认定。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依据企业申报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提出拟选名单,报请市对标行动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6、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联合下达资金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支持计划将专项资金下达县(市)区财政局,由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对标企业;列入市政府重点对标名单的企业,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监督管理
  1、享受资金支持的企业要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支持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企业对标行动,不得转移、侵占或挪作他用。
  2、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使用对标支持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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