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财企〔2011〕1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发[2011]9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了《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发[2011]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当期支持的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