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项目申报、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项目,创业辅导、培训服务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产业集群项目;
(二)专业化生产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项目;
(四)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项目单位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6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60万元。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在本市独立纳税;
(三)经济效益良好,工业企业必须积极开展对标行动;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纳税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条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一)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首先按要求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工页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审查合格的材料,联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财政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