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部门行政首长或者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听证主持人为2人以上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指定1名首席主持人。
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听证陈述人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解释决策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回答听证代表的提问。
听证陈述人由决策起草部门具体承担决策起草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担任,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八条 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就决策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和看法,有权向听证陈述人发问并要求回答,有权在听证会举行前收集公众意见和相关材料。
听证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决策事项,听证代表可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不属于国家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职工作人员(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合同制雇员);
(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
(四)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
(六)有义务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的,不受前款第(三)、(四)、(五)项限制。
听证代表可以通过个人报名遴选、委托有关社会团体推选、听证机关邀请等方式产生,具体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9人。
第九条 听证会应当设立旁听席,旁听人数由听证组织部门确定。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旁听席设立新闻媒体采访人员席位。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十条 决策征求意见稿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政府、决策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就决策征求意见稿组织听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应当组织听证的,可以在决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或决策起草部门提出听证建议。听证建议应当写明建议听证的决策事项、理由、建议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