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听证建议的政府或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统一答复建议人;不组织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30日,通过政府或本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发出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组织部门;
(二)听证事项及其简要说明;
(三)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四)听证代表名额、报名条件、期限和方式;
(五)旁听人和新闻媒体采访人员名额,报名条件和方式;
(六)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听证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听证组织部门递交担任听证代表的书面报名表,同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报名表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电话等情况,以及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和理由;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听证的,还应填写所代表单位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参加听证的报名期限届满后,报名者人数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公告延长报名期限。
第十四条 听证代表由听证组织部门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报名者中遴选产生。听证组织部门还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推选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听证代表,但推选或者受邀人员应当是未曾直接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的人员。
报名担任听证代表的人数超过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部门可以适当增加听证代表人数,也可以优先考虑从以下人员中遴选:
(一)切身利益将直接受决策事项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二)具有与决策事项有关的特定工作经验、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专业人士;
(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听证组织部门遴选或邀请听证代表应当兼顾不同利益或不同意见各方,其中遴选产生的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总人数的2/3。
第十五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通过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听证代表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听证会的,应当自听证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听证组织部门报名。报名表应当包含报名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