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旁听人由听证组织部门在旁听名额限额内,按照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组织部门也可邀请有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新闻媒体旁听。
第十七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向听证代表和新闻媒体采访人员送达听证通知,并同时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事项相关材料。
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陈述人姓名和职务、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包括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起草说明以及相关的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八条 听证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2日告知听证组织部门,经听证组织部门同意,可通过提供书面材料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会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出席的听证代表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延期举行听证,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延期后仍无法举行的,听证组织部门可以取消听证。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决策征求意见稿的法律、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无法举行或者无须举行的,听证组织部门可以延期或者取消听证会。
延期或者取消听证会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听证代表,发布延期或者取消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有关报名表,方便社会公众领取或从本部门网站下载使用。
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报名外,本章规定的有关事项可以使用互联网、传真、信件等便民方式办理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采取便民方式进行。
第四章 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人应当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到场情况及其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陈述人和听证代表名单,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陈述人说明决策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