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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听证会旁听人由听证组织部门在旁听名额限额内,按照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组织部门也可邀请有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新闻媒体旁听。

  第十七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向听证代表和新闻媒体采访人员送达听证通知,并同时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事项相关材料。

  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陈述人姓名和职务、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包括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起草说明以及相关的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八条 听证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2日告知听证组织部门,经听证组织部门同意,可通过提供书面材料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会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出席的听证代表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延期举行听证,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延期后仍无法举行的,听证组织部门可以取消听证。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决策征求意见稿的法律、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无法举行或者无须举行的,听证组织部门可以延期或者取消听证会。

  延期或者取消听证会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听证代表,发布延期或者取消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有关报名表,方便社会公众领取或从本部门网站下载使用。

  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报名外,本章规定的有关事项可以使用互联网、传真、信件等便民方式办理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采取便民方式进行。

第四章 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人应当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到场情况及其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陈述人和听证代表名单,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陈述人说明决策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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