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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陈述人答辩;

  (五)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归纳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发言顺序及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应当围绕听证主题,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时间发言,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阐明所提意见的事实和依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结束发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其发言时间;发言偏离听证主题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提示,必要时可终止其发言。

  听证代表可以向听证主持人递交反映其主要观点和理由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人应当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听证笔录,准确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由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听证主持人签名并存档。听证代表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代表拒绝签名的,由听证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向听证记录人递交有关书面意见材料。

  新闻媒体采访人员对听证会进行录音、摄影的,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且不得在听证会进行时对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进行采访。

  第二十六条 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旁听人、新闻媒体采访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因听证会秩序混乱,致使听证会无法继续进行的,听证主持人可以终止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认为听证会程序、听证纪律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当场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答复;确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和补救。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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