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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听证会的组织筹备情况;

  (二)听证代表的构成情况;

  (三)听证事项和主要争论的问题;

  (四)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

  (五)对听证代表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建议及其理由;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听证报告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决策起草部门将决策草案提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提请政府审议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听证组织部门在政府作出决策后,应当向听证代表反馈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听证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听证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接受并及时答复处理公众的举报投诉,发现听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纠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同时审查听证程序,并可视情况调阅听证笔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听证组织部门未按规定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公告听证代表名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听证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拒绝陈述的;

  (四)听证陈述人在听证时作不实陈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违反听证程序,造成听证无法举行或被迫中止的;

  (六)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七)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相关纪律,造成泄密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听证代表、旁听人等扰乱、妨碍决策听证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派出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决策的,其决策听证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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