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
1.明晰目标。结合2011年我省启动的“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围绕示范村建设,集中投放农村牧区住房建设项目。支持农村牧区各类住房建设、基础设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扶贫开发和产业发展等涉农涉牧项目,支持旧村改造型、易地搬迁型、合村并点型、村企联建型、房地产开发型等各类整村推进项目。支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发挥比较竞争优势,推动农村牧区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2.确定重点。支持西宁、海东等地区积极推进迁村并点和村庄整治工作,支持东部小城镇建设中引导分散居民向中心村集中,支持游牧民定居点建设、环青海湖地区生态移民和后续产业发展,支持柴达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和利用荒草地、沙地、裸地等未利用地项目建设,支持青南地区生态移民、定居点项目建设等。
3.创新服务。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推进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搭建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流转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农村牧区产权抵(质)押融资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业信贷支撑作用,积极发挥保险市场尤其是政策性保障功能,推进银农保合作模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等融资功能,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服务职能。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政策引导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有效整合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和农村牧区生产要素等各方资源优势,促进建设融资多元化。由政府引导完善激励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坚持产权改革与服务创新相结合。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农牧民房屋产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制度改革。大胆进行农村金融创新,丰富金融服务产品。
3.坚持农牧民自愿与保障金融机构权益相结合。在农牧民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农牧民建房寻求金融支持,引导集中居住,改善村庄面貌和人居生态环境。健全涉农住房贷款风险补偿保障机制,用于信贷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维护金融机构基本权益。
4.坚持循序渐进与风险可控相结合。金融创新服务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全面推进的“三步走”的做法。坚持做好融资风险规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完善金融服务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