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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3.发挥涉农金融机构的业务基础广泛优势。农业银行、农信社、邮储银行等机构一要积极做好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原有抵(质)押贷款品种,在开展以村为单位的农牧户信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善信贷信用体系和机制,对不同信誉程度的农牧户拟定不同信贷等级,面向社会公示,简化手续,按照不同信用等级允许申请办理不同数额的小额贷款。二要不断完善信贷业务产品种类,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农牧民房屋产权、林权及农机具、大棚、养殖圈舍、活体动物、果园、苗木、保单等担保抵(质)押融资业务,创新抵(质)押贷款方式。
  4.发挥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优势。农村信用社、青海银行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设计适合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不同需求层次的信贷产品。
  (三)有效发挥保险市场、资本市场、担保机构促进作用
  1.提升政策性保险职能。加大财政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力度。逐步扩大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探索农牧业保险与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关联机制,扩大种植业及养殖业保险试点范围,丰富涉农保险产品,增强农牧业和农牧民的抗风险能力。增加财政保费补贴额度,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面向农牧民需求的保险产品。
  2.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支持农村牧区有稳定收益的农村危房改造、奖励性住房建设、整村推进建设项目建设等。
  3.提升农村牧区信用担保机构职能。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信用担保机制,鼓励成立信用担保机构,创新信用担保责任主体和方式。支持有经济实力的种养殖户和村办、乡办企业成立信用担保机构,为农牧民建房提供贷款担保,县(市)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由这些企业优先安排有担保贷款的农牧户就业,稳定贷户收入,降低信贷风险。
  五、推进农村牧区产权流转
  (一)深化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以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牧区产权制度,全面开展全省农牧户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等各类权属的确权、登记、颁证,为推动农村牧区产权抵 (质)押制度创新和业务开展奠定基础。
  (二)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政府应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通畅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和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平台,制定完善相应的交易规则和办法,为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创造必要条件。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尽快筹建省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所,同期在各州(地、市)试点推广设立农村产权产易服务中心,在各县(市)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用于收集发布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为贷款抵(质)押物处置、抵(质)押权利的实现搭建平台。各级国土、城建、房管和农牧等主管部门为农村牧区产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逐步推动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农牧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等农村牧区产权流转和农牧业产业化项目投融资,提供银行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平台。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其抵(质)押物所有权由贷款行转让给抵(质)押物使用权发布方(村委会、县政府),由发布方无条件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后,将抵(质)押物使用权收回另行拍卖,所得归发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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