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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推广开展农村牧区房屋抵(质)押融资。除宅基地上的房屋外,农牧户、农村牧区规模经营业主、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等在保证设定抵(质)押的房屋依法偿债后有适当居住场所的条件下,征得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以农村房屋所有权作为抵(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质)押(借贷)当事人按照农村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三)探索开展农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融资。农牧户、农村牧区规模经营业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作为抵 (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质)押(借贷)当事人按照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质)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州(地、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八、充分利用融资平台渠道
  (一)落实有效担保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有稳定收益的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奖励性住房、整村推进建设项目等通过融资平台获得信贷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须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职责,权益性资本充足,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可持续性好,同时试点初期应严格限制市场准入。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通常额度较大,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组合的办法进行,以全面覆盖贷款本息。
  (二)确保融资平台规范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部门要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充实融资平台公司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实现平台公司实体化、融资与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综合收益能够足额覆盖贷款本息,为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融资平台贷款,支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创造条件。
  九、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一)完善信用县、乡(镇)、村、户评定办法,建立健全科学动态的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评选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示范性,营造良好的农村牧区信用环境。
  (二)将农牧户、规模经营业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准确把握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融资提供信息支撑。
  (三)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普及宣传金融知识,提高农牧民群众综合素质和贷款偿还意识,优化农村牧区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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