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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扶持中小企业平稳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推进信贷产品不断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应收账款、存货、动产、股权、林权、保函和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保理、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扩大票据融资规模。鼓励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捆绑发债”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适度调减抵押登记费用。
  (五)开辟信贷支持“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标准,运用灵活高效的审批模式,实行区别对待和重点倾斜的信贷支持政策。对中小企业实行有别于大型企业的授信标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对“双百工程”、科技“123”项目及中小企业重点项目,优先受理、优先审议、优先安排资金。对进人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百户重点培育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快速通道,简化贷款流程和手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经济活跃、信用基础好的地区,适当下放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权限。
  二、整合金融资源,扩大直接融资
  (六)加大上市资源培育力度。省金融办会同青海证监局继续争取国家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差别化支持政策,用好“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上市后备企业项目库,鼓励优质中小企业通过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强对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培育,加大在专项扶持、行政审批、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通过“一企一策”促进上市后备企业规范运作,推动重点后备中小企业上市进程,2011年确保5家中小企业上报申请上市材料。
  (七)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加快培育发债主体,整合资源,盘活存量。简化审批手续,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机制,鼓励大型企业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鼓励中介机构继续降低中小企业融券成本。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信托计划和短期融资券,2011年债券融资额力争完成15亿元。
  (八)推动创新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区域性股权场外交易市场首批试点,开展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场外交易市场开展兼并重组获取发展资金。探索并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股权质押业务。广泛推进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
  三、整合平台资源,推动创新合作
  (九)发挥担保机构杠杆作用。发挥财政担保基金扶持机制和担保体系建设补偿机制作用,做大做强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升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推动担保机构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加快整合州(地、市)规模小、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担保倍数低的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保、互保业务或成立担保联盟,构建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引导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探索设立省级再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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