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宛政办〔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宛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规定,我市重新组建“南阳仲裁委员会”以来,依法开展了案件受理和仲裁工作,及时公正地处理了一批经济纠纷,为促进南阳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外地比,我市仲裁工作发展状况还存在着推动不力、宣传不到位、公众认知程度低、作用发挥不充分问题。为深入贯彻实施
《仲裁法》,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
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捷灵活、成本低廉、信守秘密、一裁终局等特点,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和普遍认同。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就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确立的,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措施,充分体现了新的时代理念与精神。它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独立、平等、协商等精神,以充分沟通与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法律、道德、情感、习惯等综合手段,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目前,我市正面临着新一轮经济大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在这个重要的历史阶段,广泛深入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及时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减少纠纷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一定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仲裁在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做好仲裁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强化工作措施,推进新阶段仲裁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大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
《仲裁法》宣传学习活动,扩大仲裁影响。法制、仲裁机构要做
《仲裁法》宣传的主力军。要努力营造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使社会公众了解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法律手段,自觉选择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